涉外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外民事诉讼则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各国对“民事”一词的范围并无统一的认识。在普通法系的英美等国,除了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可归属于民事案件。在大陆法系国家,有的实行“民商分立”制,如法国,除非另有说明,其“民事”不包括商法所调整的事项;有的实行“民商合一”制,如瑞士,“民事”包括商法调整的事项。可见,各国在实体法方面,“民事”领域内部法律部门的划分与设置存在重大分歧。但在程序法方面,各国对民事领域的诉讼案件基本上都适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即这里的“民事”是广义上的概念,包括民商事领域的所有事项。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一个被称为“商法”的法律部门,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民事”一词也是指广义上的含义。因此,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法调整所有涉外民商事领域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