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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父母出资购房将大部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子女事后诉请分割该房屋的,是否应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3-03-23   发布者: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父母出资购房将大部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子女事后诉请分割该房屋的,是否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编者注:该条已被《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吸收)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父母出资购房将大部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具有赠与性质,该房屋应属父母与子女按份共有。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子女事后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将损害父母生活的,与公序良俗原则不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详见附件。

附件1: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