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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拍卖公告公示的行车里程数和实际里程数存在差距, 买受人能否申请撤销拍卖?
发布时间:2025-02-20   发布者:

阅读提示:在对车辆的拍卖中,车辆的行车里程数是评判车辆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竞买人参与竞拍意愿的一个重要考量。如果车辆拍卖公告公示的行车里程数和实际里程数存在较大差距,买受人能否申请撤销拍卖?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拍卖公告公示的行车里程数与实际里程数存在较大差距,客观上造成竞买人产生重大误解,对竞买价格的判断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竞买人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案情简介

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陈某仁、王某风、陈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于2023年5月16日10时至2023年5月17日10时止在某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某风名下闽XX小型汽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其中公示的行车里程为6683.9KM。

二、2023年5月17日。黄某清以171000元最高价竞得案涉车辆,并将价款交付福清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2022)闽0181执恢953号之一执行裁定:一、解除对案涉车辆的查封;二、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使用权归买受人黄某清所有,上述被拍卖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某清起转移;三、买受人黄某清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三、2023年5月23日,黄某清在福清市人民法院为其制作的《交接笔录》中表明上述裁定书已收到,车辆、钥匙及行驶证都收到且车辆检查过没有问题。
四、嗣后,黄某清在对案涉车辆进行保养时发现车辆的实际行车里程为26494KM,遂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案涉车辆拍卖结果。
五、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5日就行车里程数对价格评估的影响比重问题函询福建某某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3年6月5日作出回复行车里程在本次评估过程中不占主要权重等。2023年6月8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向黄某清作出不予支持其撤销拍卖请求的告知书。
六、2023年7月10日,黄某清以案涉车辆行车里程存在重大误差致使其以高于评估价进行竞拍,不能实现购买目的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竞拍结果、退还案涉车辆,返还竞拍价款171000元。
七、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2023)闽0181执异96号执行裁定:驳回黄某清的异议请求。

八、黄某清不服,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8日作出(2023)闽01执复208号复议裁定: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3)闽0181执异96号执行裁定;二、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在某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车牌号为闽XX小型汽车的网络司法拍卖。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车辆拍卖公告公示的行车里程数和实际里程数存在差距,买受人能否申请撤销拍卖?审理法院认为:

福清市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的拍品介绍、须知等材料中明确案涉拍卖车辆的行车里程为6683.9KM,但黄某清在对案涉车辆进行保养时发现车辆的实际行车里程为26494KM,与拍卖公示时行车里程数存在较大差距,客观上造成黄某清产生重大误解,对竞买价格的判断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故复议申请人黄某清的复议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由于拍卖案涉车辆的文字说明、视频、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竞买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且该失实的信息披露并不属于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情形,竞买人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 在拍卖行为不存在“造成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虽然拍卖公告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评估报告副本的行为有瑕疵,但不符合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延伸阅读案例1)

3. 拍卖程序中未披露拍卖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属于存在违反拍卖程序且可能导致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故本次拍卖程序应予撤销。(延伸阅读案例2)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法院判决

以下是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福清市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的拍品介绍、须知等材料中明确案涉拍卖车辆的行车里程为6683.9KM,但黄某清在对案涉车辆进行保养时发现车辆的实际行车里程为26494KM,与拍卖公示时行车里程数存在较大差距,客观上造成黄某清产生重大误解,对竞买价格的判断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故复议申请人黄某清的复议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3)闽0181执异9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且黄某清提出的异议系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审查,福清市人民法院异议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审查不当,应予撤销。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2-035

黄某清与某银行执行复议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1执复208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规则一:在拍卖行为不存在“造成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虽然拍卖公告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评估报告副本的行为有瑕疵,但不符合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

案例1:丁某与日照某资本管理公司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执监第26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系对撤销拍卖的一般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对撤销网络司法拍卖作了明确规定,本案系网络司法拍卖,应优先适用《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的规定。
其次,本案中,丁某主张拍卖公告存在严重失实,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请求撤销拍卖。对此,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未公示副本行为是否会“造成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本案中,丁某主张,在参与竞拍后得知,房屋所有权人姜某认为评估报告房屋价款中不包含院落及院落的装修价值,并明确表示不会配合申请人办理院落及院落装修交接手续。但日照中院在(2021)鲁11执异60号执行裁定中认为,日照市月XX房产,是建筑物及内部装修、院落、绿植等附属设备的统一体,无法再行区分不同物的所有权归属,姜某主张内部装修、院落、绿植为案外人姜某成投资,既无证据又于法无据,驳回姜某的异议。姜某对此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山东高院(2021)鲁执复322号执行裁定认为,“建筑物及内部装修、院落、绿植等附属设备的统一体,无法再行区分不同物的所有权归属;复议申请人主张内部装修、院落、绿植为案外人姜某成投资,没有证据证实”,驳回姜某的复议。
由此可见,丁某所称后来得知“房屋所处院落不在拍卖范围内”以及“房屋权利人要求其另行支付院落施工装修款项”的问题与事实不符,丁某对拍卖公告中案涉房屋包含院落的理解正确,不存在重大误解致使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日照中院未按照《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拍卖公告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评估报告副本的行为虽有瑕疵,但不符合《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应予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
裁判规则二:拍卖程序中未披露拍卖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属于存在违反拍卖程序且可能导致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故本次拍卖程序应予撤销。
案例2:北京中某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安某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执异字第759号】
北京一中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所拍卖的夏县营村西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在进入拍卖程序前应按规定征询国土资源部门对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意见;拍卖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函复本院就处置该集体土地使用权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该复函中的意见和建议因涉及拍卖标的物存在的权利瑕疵等问题,关系到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该标的物的权利瑕疵等问题应在拍卖程序中予以披露。由于本次拍卖程序中未披露拍卖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属于存在违反拍卖程序且可能导致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故本次拍卖程序应予撤销。

作者:李舒 唐青林 黄绍宏(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